一.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根据省法院、省仲裁委和市法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时效本身为1年的时间不变,只是较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限制”或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之所以例外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中,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拖欠行为具有延续性,因此不应当片面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中也明确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仍然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规定。例如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延续至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情形,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即为届满;还有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拖欠证明的情形,仲裁时效也应当自书面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届满。
二.拖欠劳动报酬直接起诉行吗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讨薪成本,加快追讨速度,法律已经为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对于追讨欠薪的案件,不实行仲裁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