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中如何举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符合自然正义理念的古老经验,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1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已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
(二)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的补充、变通和矫正。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以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
(2)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