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一)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三)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30日内结束。
二、劳动仲裁的费用怎么计算
(一)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交纳20元;
(二)4-9人的案件,每件交纳30元;
(三)10以上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金额的案件,每件不超过400元。
(五)有金额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为500 元,10001-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
(六)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申诉人家庭系确定的特困家庭的;申诉人在仲裁期间正患有神经病、癌症等绝症的或其他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形,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委申请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减、免,由仲裁委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