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的,才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不间断地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理解为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未曾间断,而不应当机械的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持续存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除了前面讲到的,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以避免发生争议是无法有效的还原客观事实,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上述规定,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且,需要提示的是,即便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能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
1、协商终止
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依法提前终止: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