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裁决是最终裁决的一种特殊情况,是相对于对席裁决而言的。对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参加了仲裁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一种在正常程序下的仲裁结果。而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二、劳动仲裁能否适用缺席判决
我国《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据此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一)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是仲裁审理的必经程序,在这一正当程序下,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即可按照法律授权作出缺席裁决。
(二)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中途退庭。在仲裁庭审中,如果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仲裁庭也有权作出缺席裁决。
除上述情形外,在仲裁实践中,在仲裁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情况下,如果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的许可中途退庭时,仲裁庭可以基于仲裁反请求对仲裁申请人(即反请求中的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此规定调整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