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7种:
(一)书证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二)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七)勘验笔录
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劳动仲裁的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等,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申诉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申诉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按规定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二)仲裁庭的工作程序
1、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首先应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并依法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并相互质证,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进行当庭调查核实;
4、经当事人同意,当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5、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休庭合议,依法做出裁决。仲裁庭对经合议难以做出裁决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委员会处理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