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0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这2年内我一直在单位担任文员。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和我续签合同了,要我离开公司,我想请问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我支付经济补偿呢?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我会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