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现在的工作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11年12月12日至2013年的12月11日,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买保险,请问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哪些情况单位应该支付补偿金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有几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解除;
二是,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还在试用期,是提前3天通知。
另外,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还要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