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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661人  作者: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余美玲诉被告陈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美玲诉称,2006年原被告还是朋友关系时,被告陈科旺与原告余美玲借款3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从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1万元;如果双方离婚,欠款没有还清的被告以日升酒业抵原告的以上欠款,且一切对外债务由陈科旺一人承担。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从未归还原告分文借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证明陈科旺以周转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承诺于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原告1万元;2、2010年9月19日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10月18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笔迹鉴定,证明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为陈科旺。对本案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被告陈科旺辩称,还款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所写,被告也不存在借原告的借款。还款协议书在2008年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已经过法院委托了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证明还款协议书不是陈科旺所签。对原告事后私自委托广西公明及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予认可。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30日原告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就35万元借款也一并主张,并提供一张有被告签名的还款协议。被告对35万元借款予以否认,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还款协议上“陈科旺”签名不是陈科旺所写。于是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撤回对35万元的起诉。双方离婚后,原告就35万元的还款协议自行委托广西公明、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科旺签名,结论为还款协议上“陈科旺”签名是陈科旺所写。故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陈科旺民间借贷纠纷,请求陈科旺偿还35万元。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欠原告人民币35万元,利息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用于主张的被告欠款35万元的还款协议因经司法鉴定不是陈科旺所写,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美玲的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举证责任在我国民事司法中能够决定法院的判决。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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