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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多付2万元 想要回却被卖家拒绝(图)

2015年01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买房时多付2万元  

糊涂王某买房时多给了2万元,一年以后才发现自己多付钱了,如今想要回来,卖房者张某却坚决不给。王某只好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要回自己的2万元。

2013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合同,价格为34万元。第二天,王某的丈夫交给张某首付款16万元,张某给其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个月后,张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交给了王某,同时将此房交给王某一方,要求王某付清尾款。王某的丈夫与张某共同去中信银行取钱。随后王某的丈夫因粗心大意付给张某20万元,多付了2万元。一年后,王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多付了购房款,立即找到张某索要,张某拒不退款。

2014年10月,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辩称,王某一方多付的2万元不是购房款,而是给他的好处费。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购买的房屋实际房主并非张某,张某代表房主签订的买卖协议。在王某付出的36万元中,由张某收取2万元,房主收取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小区私有房屋购房款为34万元,原告王某实际支付了36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某曾承诺给被告张某2万元的好处费,且张某承认收取了原告王某多支付的2万元,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王某多支付的购房款2万元。

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本案中,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售价为34万元,王某却无意支付给卖房者了36万元,多支付了两万元。对于王某来说,这已经算是不当得利了,理应返还。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同时,本案中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两万元为好处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张某要返还王某多支付的2两万元。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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