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石砸伤入院10天后治疗
2011年1月19日,原告因被矿石砸伤而前往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股骨骨折等。原告称被告对原告背部的伤口10天后才进行治疗,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并且被告还在处理其伤口的中途会见他人。被告的不负责行为造成其背部大面积皮肤软组织缺损坏死,剥脱感染。被告医院并不认可原告所称的贻误治疗以及中断治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7469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
原告对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表明被告在处理原告伤口时处理方法有失偏颇,被告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损害过错如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所承担的主要是过错责任。但也有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况,即《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或者是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有关病历资料的,无须患方举证,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由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需要通过医疗技术鉴定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为医院的诊疗活动是专业技术活动,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必须通过专业机构鉴定。该案中,原告所称的医院隐匿病历等都被医院所出示的证据一一推翻,所以要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必须通过医学会等专业机构的鉴定,最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也确实证明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患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