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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困境需要法律干预

2011年07月04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25岁的女白领潘洁,4月10日晚因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她是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的初级审计员,在生前几个月中,时常在微博中发布“又加班了”、“我要睡觉”等消息(4月15日《长江日报》)。

虽然潘洁的病亡与是否“过劳”之间,尚不能证明有直接联系,但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健康状况目前确实令人担忧。2006年发布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威胁。

劳动者频频陷入的“过劳”困境,是对休息权的呐喊;曾经出现的“过劳死”,更是劳动者敲响的维权警钟。为了生计,自愿也好,被迫也罢,“超时劳动”、“过度疲劳”现象已经成为工薪族很难逾越的一道坎。

按理说,当加班时间超出法律规定时,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拒绝加班要求,企业也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但是,现实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往往敢怒不敢言。而且一些企业以工作量决定收入,却无工作时间限制的绩效制度,客观上也为“过劳”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尚没有“过劳死”一说。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尚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高度。

有的国家的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也有的国家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的美好愿景。对于我国处于“过劳”困境中的亚健康人群,医疗只治标,健全法制才是治本,也应有法律层面的健康管理体系来形成有效的预防与保护。

对于“过劳”,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劳动法目前规定,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制度,可仔细算来,真正能够做到“40小时”工作制的又有几家企业?

(李双余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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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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