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北京黑监狱非法截访案的报道铺天盖地,全国的网民又一次高度关注了此案件的进展,各种说法和非议也颇多,似乎民意已经习惯性的将截访和地方政府连接在了一起。
但该案件是由朝阳区公安局负责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说明从一开始该案的主角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涉案人员并非河南长葛市截访人员,而是“黑监狱”老板及其雇员,其身份是农民,均为河南省禹州市人,其中大多都来自方山镇,有的尚未成年。
起诉书称,被告人王高伟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126号院和102号院,付朝新(另案处理)雇佣王晓隆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4月28日零时许,王高伟等将河南籍访民宋某某等4人强行开车拉至102号院,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4人送回河南。而宋某某等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5月2日抓获王高伟等人,并同时将已被非法拘禁2-6天不等的多名河南访民解救。
朝阳区检察院认为,王高伟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截访人员起诉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认定,笔者认为:涉案人员有组织、有分工、有计划的非法限制多名访民人身自由2至6天不等,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本案报道的情节来看,对涉案人员的量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范围内量刑。
在为高调打击“黑监狱截访”喝彩的同时,也不禁反思,犯罪分子设立“黑监狱”截访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无论怎样回答,有一点是肯定的:“设立黑监狱”截访的土壤不除,此类犯罪永远不会成为历史。
在“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的“人权观念”正慢慢的进步,总有一天,“黑监狱截访”会成为历史。 (作者:吕方征)
(吕方征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