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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维权律师案例:出售假冒食品 网站被判十倍赔偿

2013年03月27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出售假冒食品 网站被判十倍赔偿

近期本律师遇到一起网站销售假冒食品被判十倍赔偿的案例:

为了相亲,急于减肥的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三百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上的信息不符,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网站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王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2年12月,其在专业减肥网站购买曲线苹果减肥饮品,买回后,王先生感觉产品说明上的效果超乎想象,“一周能减10斤”心里有些不相信,于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结果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显示的均不是所购商品。王先生十分气愤,经与网站客服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为此王先生将该网站所有者告上法院。

经法院调查,王先生购买的减肥饮品中,并没有实际的生产厂家,其所标识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且产品品牌与名称均不符合,产品系假冒产品。

王先生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要求网站支付十倍赔偿。

被告网站所有方认为,王先生食用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自己也已经在网上下架了该产品。只同意退还货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网购网站,理应对其销售产品进行把关审查,但网站却未尽审查产品是否为正规合格产品,就将产品上架销售,网站具有严重过错,且经依法调查该产品为假冒且不合格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被告未能提供销售减肥饮品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被告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王先生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网站所有方返还原告陈先生货款368元,并支付赔偿金3680元。

北京消费维权律师 李顺涛律师点评: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一个是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不合格产品?另一个是本案是否适用假一赔十的条款。根据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且被告网站未能提供销售减肥饮品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网站适用一赔十的条款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二、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李顺涛律师也提醒:在进行购物尤其是网购过程中,一定要先检查所购物品是否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先到国家有关网站进行查验,进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三、对于商场或者网络销售商来说,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完善自己生产与供货检查,尽心审查每一份上架商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放心产品。以免产生类似情况,给自己带来财产和其他损失。同时也给生产者提了个醒,那就是严格杜绝盲目宣传,否则卖出的是产品,收获的是谩骂!

(李顺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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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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