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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是中国民间的一种传统技艺,随着这种技艺的落寞,拥有此种的技艺的人目前只能以此谋生。但是,日前黑龙江警方却仍不给这些人活路,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4名耍猴艺人带走调查,并扣押其6000多元的“赃款”。
耍猴艺人异地卖艺被捕
据报道,4名河南新野猴戏艺人黑龙江卖艺被判刑,罪名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尔后又因“罪情较轻”,被当地警方主动取保候审。连日来,此事引发全国媒体高度关注,坊间争议也很大。而罪名能否站得住脚,是评判是非的重要依据。是罪罚相当?还是权力司法乱作为?
日前,猴戏艺人的代理律师宋杨告诉记者,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间,警方扣押了他们身上仅有的6200元现金。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特殊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提示,此罪除了犯罪的对象我国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外,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也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而由于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也不以本罪论处。
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些传统一人手中的“掌上宝”也成了珍贵、濒危动物,以致于让这些艺人们触犯了法律。刑法对犯罪分子当然应该严惩不贷,但是如果过分的苛责于无辜,即使判罚可以被撤销,对法律的威严也是有影响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