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5万让女儿整容
据报道,湖南怀化一男子周某老来得女,特别溺爱女儿,为了帮女儿追心仪男生,竟挪用公款帮其出国整容。2016年1月23日,周某因涉嫌非法挪用资金被怀化铁路警方查获。
经查,周某今年58岁,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主管,因晚年得女,十分宠爱,对其百依百顺。女儿今年读高二,一次朋友聚会,她喜欢上了男同学刘某,主动展开追求,可刘某嫌她长得不漂亮,当场拒绝了。周某的女儿不甘心,心想去韩国整容变漂亮了,刘某就会回心转意的,于是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亲。周某一打听,出国整容费用十分昂贵,起初没有答应,谁知女儿以死相威胁。
最后,周某竟利用职务之便,悄悄挪用公司资金35万,给女儿去韩国整容。公司发现后报了警,周某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1月23日在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二) 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