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广东扫黄3个月致小姐价格上涨 卖淫嫖娼怎么罚(图)

2014年02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导读:

广东扫黄3个月致小姐价格上涨,在一定期间内,这是必然的结果。但想要通过扫黄的方式杜绝小姐的存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就算是小姐的价格再贵,爱嫖的人也会不惜重金去玩的,卖淫嫖娼已经根深蒂固了,对于这些行为必须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事件回顾:

广东扫黄3个月致小姐价格上涨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扫除娱乐场所涉黄问题专项行动。有媒体记者回访,称很多曝光的涉黄场所已被贴上封条、停止营业,但其他娱乐场所仍有人在推销招嫖,价格比以往要高。(来源: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法邦时评: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卖淫不可能被一网打尽

@刘著民:#民言民语#看到“广东开展3个月扫黄 风声紧致“小姐”价格上涨”这个标题,第一感觉:米价钱“扫”成肉价钱。

@爱摇张建:一边是两会呼吁卖淫合法化,一边是轰轰烈烈的扫黄风,一个存在了几千年比你党派时间长的多得多得多的职业,你打的掉吗?存在既有合理性,不明白吗?放着黑腐等大势力你不打,打压靠劳动推动生产力的老百姓你们丫来劲着呢。

@追梦人:凤凰网:广东开展三个月扫黄工作 风声紧推高小姐要价。这跟房价是一个道理,哈哈,限购。

结语:

卖淫嫖娼现象和其他市场的规律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既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卖淫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以男人对这种市场的需求为基础的,只不过这种市场违反了伦理道德,被法律所禁止,法律是如何禁止这种现象的,律师可以做出详尽的解答。(法邦网)

[责任编辑:苏丹]
标签

网友评论

 共2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新闻推荐

夫妻离婚 对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热点新闻

推荐阅读

法邦时评

丈夫婚后6年才知妻大14岁 求撤销婚姻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导读:2017年8月28日,一则丈夫婚后6年才知道自己妻子比自己大14岁的新闻跃入大众的眼帘,一时间大家对“撤销婚姻”的讨论热度也逐渐提升,法院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邦网为您解析。丈夫婚后6年才知妻大14岁据新浪新闻报道,男子陈某与妻...

法律名人谈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