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夫妻为骗领生育保险金
同是37岁的吴某和戚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都是硕士毕业,有着高学历、高薪酬。2016年2月,吴某和戚某的宝贝儿子出生了,但这时两人属于非婚生育,直到4月20日才领取了正式的结婚证。原来,一周前也就是4月13日,吴某刚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
儿子出生了,沉浸在喜悦里的吴某夫妇想起要去申请生育保险,据两人供述,他们曾经通过街道的计生办电话和网络查询得知,像他们家这种孩子先出生、夫妻后结婚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申领生育保险的。
考虑到自己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但是因为结婚与孩子出生先后的问题,就不符合规定,不能申领,戚某无法理解。夫妻二人决定制作、提供假的结婚证及离婚证明。他们把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家里的电脑上,用ps进行篡改,将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另外,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这样一来,2015年离婚,2016年1月结婚,2016年2月生孩子,这个顺序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在保险金顺利装进口袋的两天后,街道计生办核查发现吴某夫妇造假。日前,经静安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丈夫吴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2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
夫妻双双获刑
本案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到底是一般诈骗还是保险诈骗,仍需要结合证据进一步分析,以上就是“硕士夫妻为骗领生育保险金,夫妻双双获刑”的简单介绍,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