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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第一例刷单判刑辩护要点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740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6月19日,杭州余杭区法院第一法庭。“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有点儿胖,也有点憔悴。旁听席上,坐着他腿脚不便的奶奶和一身疾病的爸爸。

五年九个月!当法官作出宣判时,李某垂下头,双手无力地耷拉在身体两侧。他心里清楚,这是对他过去几年组织刷单炒信的惩罚。从初中就沉溺电脑,中途辍学的他,以为开启平台组织刷单是创业,没想到最后竟让自己成了全国因“刷单入刑”获判的第一人。

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李某“干”得有点大。早在2013年2月,李某就创建了一个叫“零距网商联盟”的网站,并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还制定了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李某赚钱渠道有好几个:一是会员费和培训费,每名会员需交540元;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2016年6月,李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余杭区法院。

第一例刷单判刑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法院判处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主要应该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先不论司机解释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规定”(由于我国的国情,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太好说,以此辩护纯属浪费时间)。但是法院在判决本案是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

非法经营罪主体因不知法律而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经营主体由于不知道刑法及其前置性非刑事法规的规定而将犯罪行为误认为非犯罪行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阻却故意,不成立非法经营罪。如上文所言,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不同于其他自然犯。自然犯因其严重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通过社会一般性、伦理道德的意识就可以得出反社会的结论。法定犯则以法律为媒介传播法治理念,不知法律相当于切断行为与评价之间的桥梁,最终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第二种,经营主体由于不知道法律包括刑法及相关非刑事法规的规定,将非犯罪行为误认为犯罪行为,即假想犯,与自然犯处断原则一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种,经营主体以为其经营行为违反非刑事法规而不违反刑法的,本罪的违法性认识内容包括非刑事法律法规和刑法,二者不可分割,因此,即使仅认识到前者依然认定具有违法性认识,成立故意,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一般人来说,很难意识到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也说其压根都不知道这是犯法的,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即使算不上不可避免,在某次程度上也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应该减轻判处,缓刑应该是合适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在刷单在目前成为一种常态的事务,单独处罚某一个人并不公平,判处缓刑既可以实现教育的目的,也可为实现刑罚公平提供一个缓冲地带。我是马友泉律师,我为正义代言,对金融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研究功底,有问题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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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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