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专挑司法拍卖房产下手
今年8月底的一天,该院执行局法官尤祺接到案件申请人反映,称其位于爱家金和湾22楼、被法院查封即将拍卖的房产,封条和公告均被撕毁,疑似有人居住。执行法官随即带着锁匠上门查看房屋情况,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房屋封条公告已被撕毁,门锁已被擅自更换。执行法官尤祺在敲门无反应后安排锁匠强行开锁。
开锁期间,忽然来了一位自称是租户的人,然而当执行法官问其索要身份证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该租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拔腿就往楼梯方向奔跑,法官和法警随即分头合力追捕。没曾想,该租户非常狡猾,从东西两个楼梯、AB出口反复来回穿梭,躲避追捕,不过最终还是被按倒控制。随后,法官们将此人带回梁溪法院。
在做笔录期间,该“租户”却企图以虚假身份干扰法官。不过,经过与公安协作,通过大数据人脸比对,最终确定了其身份。原来,该嫌疑人以上门推销吸盘的方式,随机查看房屋,遇到门上贴有公告及封条贴住锁芯的法院拍卖房产,就自行违法开锁,利用法院贴公告准备挂拍到司法拍卖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差,通过58同城发布虚假租赁信息,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骗取租客从中获益。法院方面认为,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处理。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嫌疑人该行为已经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遂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撬门出租他人房屋构成何种犯罪
第一,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侵占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撬门并出租房屋而获利的行为,此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且获利数额巨大,因此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仅以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来打击此行为,不能不能达到有效惩处该行为目的,还有可能会形成鼓励此种犯罪行为的负面效果。
第二,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民法中的欺诈。从理论上来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第二,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第三,犯罪数额较大。本案中,嫌疑人出租他人房屋的行为本质上讲是欺骗了承租人,承租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误以为其承租的房屋是户主委托嫌疑人出租的,而且违法所得数额也很巨大达到50 余万元,所以看似好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不然。对于本案的实际承租人而言,合同已完全履行,房屋中居住也享受了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因而不存在实际损失问题。反而本案总受损的是房屋的所有人,其房屋在一段时间内的占有使用权被侵害。对于承租人而言,嫌疑人对其只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承租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或者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来要求返还租金及误工等其他损失。
第三,嫌疑人的行为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本案中,嫌疑人撬多户房屋的行为的确构成了非法入侵住宅罪,但是我们并不能以非法入侵住宅罪来定罪量刑。第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概括所有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嫌疑人先是撬门后是出租,获得非法所得,非法侵入住宅罪显然不能对出租并非法所得做出解释。
第四,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应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纵观当前我国的刑法罪名,并没有一个完完全全符合本案嫌疑人行为的罪名,其实只有通过实践指导理论才能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如同上文所述,将房屋使用权纳入盗窃罪的客体范畴将是法律的完善与进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以盗窃罪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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