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拉走乘客钱包
钱某(女)乘坐出租车行至中途发现路边有摊贩,遂要求司机贾某停车,说明要下车去买点吃的,并当着贾某的面从钱包中取出些许零钱,然后将钱包放置在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后钱某下车购物,将挎包留在贾某的车上(包内共有财物合计15000余元),当钱某背对贾某付帐时,贾某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后钱某经摊主提醒后报案,巡警在几公里外将贾某拦截。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贾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交通运输合同,做为承运者贾某有义务保障钱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钱某下车前将挎包放置在出租车上的行为,默示其已自愿将挎包及包内财物交给贾某保管,贾某作为代为保管者,在钱某转身时候开车将财物带走,是典型的占为己有的行为,且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下车前将财物放置在车上,是基于路边摊离出租车很近,财物仍在钱某可控的近距离内,钱某并没有将财物托付给贾某照看的意思表示。且贾某也是趁着钱某转身背对出租车时,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并带走财物。贾某的行为对于失主钱某是相对秘密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贾某对财物的原始占有是非法的。侵占罪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占罪的犯罪人先期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财物的占有权。其它侵财型犯罪,犯罪人最初对财物并无合法占有。本案中,钱某将挎包及包内的财物放置在车上的行为,主观上无将财物托付给贾某保管之意。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钱某的挎包相对于贾某而言,既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非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贾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贾某的客观行为是秘密而非公然。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是看其行为手段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诚然,公然取得他人财物并不当然构成抢夺罪,但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却是盗窃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表现,此时的秘密是相对于财物的合法占有人而言。本案中,贾某趁钱某下车后,背对自己之际迅速开车带着财物离开。可以看出,贾某本可以在钱某下车之后迅速离开,却在钱某转身后才驾车离开,是秘密进行的。故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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