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商业汇票
2013年4月,胡某某让陈某某帮助做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陆某某,后陈某某联系朱某某,朱某某联系王某伪造一张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及保兑保函一份。2013年5月18日,陆某某来取商业承兑汇票,陈某某安排其外甥邵某某将汇票及保函交给陆某某。2013年5月27日,陆某某持该票至银行查证时,发现该票系假票。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帮助他人伪造银行汇票及保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将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体的范围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触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根据情节以及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不同,量刑上也有所区别:自然人犯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朱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帮助他人伪造银行汇票及保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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