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受贿22次
正义网报道称: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科科长王某忏悔到:我从“收钱胆怯”到“来者不拒”前后用了不到三年时间,这连我自己都很错愕。短短三年间,我22次收受工程建设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严重触犯了法律。回顾我堕落的轨迹,看似偶然,却蕴藏必然。2014年7月,我被任命为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科科长,派驻并负责宁西铁路南阳段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带着欣喜与使命走马上任,谁料到这却是我走向牢房的开始。
2014年10月,中铁六局宁西二线七标段在南阳市桐柏县淮源车站附近施工,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将当地电缆挖断,导致该县大面积停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息事宁人,施工方送我10万元,让我帮其化解此事。本来想把钱退回去清清白白做人,可后来一想,我替施工方协调、处理、瞒报,收点“好处”也属应该,更何况这点钱与承包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自我安慰让内心曾得到短暂释怀。随着宁西铁路南阳段的全线动工,安检、质检任务越来越多,施工方为加快进度,躲避检查,6万、3万、5万……一次次的“糖衣炮弹”完全让贪欲蒙蔽了我的双眼。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以上就是三年受贿22次,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