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母亲杀害儿子
邗江区杨庙镇的高家,六口人,三世同堂,是当地的一户寻常人家,让这家人引起社会关注的是大孙子小高的“失踪”。小高2012年8月出生,已经上幼儿园,是老高家的大孙子,平时的生活起居都由奶奶郑老太照顾。2月14日,情人节,幼儿园老师让孩子们准备瓶子,第二天做手工作业。由于家中没有合适的瓶子,次日早上7点左右,郑老太就匆匆出门,去镇上给小高买瓶子,此时,家中只剩下儿媳母子三人。约莫20分钟后,郑老太回到家,却发现小高不见了。对此,儿媳李某解释称,小高出去找奶奶了。郑老太赶紧出门去找,在家附近寻找一圈未果后,立即跑到镇上,然而在镇上找了两圈,一无所获。这下,郑老太急了,赶紧打电话报警,并通知其他家人。在工作过程中,民警发现,小高失踪后,奶奶泪流满面,甚至因为过度伤心神情都变得呆滞;可小高的母亲李某却比较淡定,这一表现较为反常,而在随后的调查中,李某的嫌疑逐渐上升。同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民警重点对小高家中的水井、化粪池及房间角落等处进行搜索,最后,在高家一楼半的房间床下,民警找到了小高的尸体。在证据面前,李某交代是自己杀害了小高。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刺激,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刺激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哺乳期内能否逮捕
逮捕的条件包括三大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一种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应当逮捕的第一种情形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应当逮捕的的第二种情形:犯有重罪、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曾经故意犯罪记录;(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
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本案当中,因为案发时李某的小儿子尚未满周岁,李某正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对她是捕还是不捕?针对这一问题,邗江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心理医生、熟悉高家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等各界人士参加。会上,大家围绕对李某有无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发表各自意见。最终,大家的一致意见是李某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且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对李某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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