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打掉涉黑团伙
从2002年至2017年间,王某举利用自己曾是某市场监管部门职工、人脉关系广泛的优势,笼络刘某、马某、王某等人,在杞县范围内通过威胁、讹诈等非法手段垄断农资化肥市场,攫取巨额财富,逐渐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2012年,王某举在杞县西关投资建设集吃、住、娱乐于一体的某国际酒店,并逐步发展成了以王某举为首,以王某、刘某、程某、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该团伙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损坏财物、开设赌场、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杞县县城及周边地区长期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2017年8月30日,开封市公安局、杞县公安局抽调60名警力精准“收网”,一举打掉以王某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5人,成功将这个在杞县及周边区域作恶的毒瘤铲除。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刑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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