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买彩票
1979年4月出生的安某,硕士研究生毕业,所供职的单位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下属全资国有公司,2015年脱离交通厅划归宁夏国资委管理。2011年,安铮负责办公室工作。2013年年底,安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私自以单位名义将公司所有的原灵武养路费征稽所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朱某某,并将售房款39万余元直接侵吞用于购买彩票。
除了侵吞售房款,2013年至2017年,安某利用其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收取房屋租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应收客户的房屋租金共计107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
2016年至2017年,安某在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备用金13万元,挪用单位职工体检费6.95万元、订报费1.27万元、生日卡费1.53万元,共计挪用公款22.7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哪些行为会构成挪用公款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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