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使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的,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在明知本人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诈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园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经该信用社多次上门催收,吴某某拒不还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说法:使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的,是否构成犯罪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某为骗取贷款且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抵押,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数额人民币200,0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当然,如果要准确认定其吴某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还要对其提供抵押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伪作出鉴定,结合贷款合同等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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