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冒充军人身份与人谈恋爱骗取钱财的,应如何处罚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报纸上被害人方某某发布的征婚信息,用“李发”的名字冒充某军区后勤处副处长的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方某某电话联系,骗取方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10日,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次日,二人回到方某某在家中,在此期间,李某某以亲属孩子打仗急需用钱、请朋友吃饭、经营农家院饭庄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及其母亲18500元。2014年4月,二人在旅店居住期间,李某某以部队对其进行查账,军官证、工资卡被扣留不能领取工资、填补部队亏空、报销票据需要送人情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24400元。
法院判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律师说法:冒充军人身份与人谈恋爱骗取钱财的,应如何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招摇撞骗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某冒充某军区后勤处副处长的身份,骗取方某某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属于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之后,李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方某某钱财,其行为呈现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所以,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谋利目的,完全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特征。结合其主观状态及有关证据,应当认定李某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刑罚规定,应党根据具体情节给于处李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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