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售房合同骗钱,属于犯罪行为吗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王某甲身份的方式,以出售本区某某号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售房合同骗钱,属于犯罪行为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其中包括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于个人诈骗行为来说,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某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身份,以出售王某甲房屋为由,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采取以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后共收取徐某30万元,远远超过二万元,达到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在认定王某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进行鉴定,以及对购房合同和所收欠款等证据认定,以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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