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原告万利达公司是“malat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4年7月,该公司发现安装在宁波某商务楼的平板电脑与其制造的“malata”品牌平板电脑十分近似。经调查后发现,安装在该商务楼的24台平板电脑系由原告制造,在平板电脑背部盖板的右下方标有 “AOV”标识,覆盖了原本喷涂在此处的“malata”商标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上述涉案平板电脑系被告B公司从被告A公司购买并出售给被告C公司,C公司将涉案平板电脑安装在该商务楼。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 “malata”注册商标专用权;2.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将其经授权使用的“AOV”商标覆盖在“malata”商标之上,并将更换了商标的平板电脑又投入市场,剥夺了原告向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妨碍了“malata”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被告B、C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但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5万元。
律师说法: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愈益发达,商标的价值逐渐凸显,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也开始浮出水面。与正向假冒行为相比,该行为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且损害了商标标示来源、保障品质及广告宣传这三大基本功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的基础功能是准确指示商品来源的具体信息,促使消费者认牌购物,降低搜索成本。反向假冒行为直接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摘除、替换或者覆盖,遮蔽了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混淆。当然,传统的商标混淆行为中,消费者是将侵权行为者提供的商品误认为由商标权人提供的,而反向混淆行为则有所不同,消费者是将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误认为由反向假冒者提供,或两者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使得混淆的方向发生了变化。但这两种情形本质上都属于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的混淆误认,是由于反向假冒行为切断了商标权人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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