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朱某无意识中出售了涉嫌侵害红某商标的运动产品,提供不了相应有证据证明货物来源,根据《商标法》需承担销售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律师说法:关于商标侵权的惩罚
许多销售行为的销售者(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该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进货时也没有留下进货发票和其他能证明进货来源的凭证,这样往往就为将来可能的侵权赔偿诉讼埋下了伏笔,最终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而新近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新商标法还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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