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突出使用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中信”除了为中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外,还是中信公司的注册商标。从1993年起,中信公司对“中信”进行了大范围的注册。1994年7月25日,中信公司注册了第37类的第839873号和第36类的第847836号“中信”文字商标。上述商标都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1999年12月,第847836号“中信”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信公司提起的多起知识产权诉讼中,该“中信”商标也多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中信公司通过将第839873号商标许可给众多下属子公司使用,在房屋和土木工程建设行业也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中信”作为驰名商标和企业字号已经和中信公司形成了唯一的特定联系。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08年3月,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中信”字样,并且简称为“中信建设”,江苏中信建设公司还有突出使用中信公司“中信”商标的行为。“中信”为臆造词汇,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和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使用“中信”的行为,无疑具有攀附中信公司商誉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突出使用“中信”字样的侵害中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说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信公司的“中信”字号在2002年时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中信公司是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亲自创办并担任董事长,故其一经设立就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界的关注。中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信公司开始使用“中信”为企业名称的简称。199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认为:因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常被简称为“中信公司”,而带有“中信”字号的其他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常被误认为系其所属企业,从而有冒用其公司商业信誉和企业名称的因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引起重视,妥善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中信”作为中信公司名称的简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包括建筑行业)知名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中信公司的企业字号而为公众所接受。2002年3月,中信公司通过更名正式使用“中信”字号,该字号与之前的企业名称简称“中信”一脉相承,当然同样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字号构成中信公司的企业名称。2002年7月,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次年企业名称变更为现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确定了公司名称为“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会议的会议纪要记载:“中信之意:一是中心诚信之意,二是借用荣毅仁的中信之意。”据此足以认定,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在明知“中信”系中信公司的企业字号且依法构成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仍将其使用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中信公司企业商誉的目的,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信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故侵害了中信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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