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如何认定责任
汤沟两相和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使用在33类(酒)上的第246470号“汤沟及图”、第4411102号“汤沟”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至今合法有效。“汤沟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在白酒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通过这一巨大的品牌效应,“汤沟”牌系列酒为我公司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两相缘公司、林志华销售涉嫌侵犯第4411102号简体汤沟的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产品为“两相缘”牌42%vol480ml汤沟大曲酒。我公司经与工商局联系,由灌南县工商局对两相缘公司、林志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两相缘公司、林志华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综上,两相缘公司、林志华的行为已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汤沟”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相缘公司、林志华:1、停止侵犯我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相缘公司、林志华停止侵犯第4411102号简体汤沟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两相缘公司、林志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两相缘公司、林志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汤沟两相和公司、两相缘公司厂址所在地均为灌南县汤沟镇,汤沟系地名,在历史上以生产优质白酒出名。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该地的各槽坊分散经营,汤沟酒成为该地地产白酒的统称。但自原灌南县汤沟镇酒厂1987年核准注册第276470号“湯溝+TG”组合商标以来,该商标被原灌南县汤沟镇酒厂、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汤沟两相和公司长期使用,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在白酒市场上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地名的“汤沟”已经与汤沟两相和公司“汤沟”酒商品形成紧密联系,“汤沟”二字在白酒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在白酒类市场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因此,如果对其原有地名意义在酒类商品上的使用不加限制,极可能导致商品混淆和消费者误认,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涉案被诉侵权酒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汤沟”二字不属于对“汤沟”地名的正当使用,而是起到标示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由于“汤沟”二字在白酒类市场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其对消费者而言更多的具有了商品的识别功能,而非地理标示功能。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上已标注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情况下,再突出使用“汤沟大曲”文字,将导致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汤沟两相和公司“汤沟”酒有一定的联系而产生市场混淆,故两相缘公司辩解其标注“汤沟”文字是对汤沟地名的一种使用的辩解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两相缘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汤沟”字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是出于攀附汤沟两相和公司“汤沟”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构成对汤沟两相和公司第4411102号“汤沟”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汤沟”本属地名,但经过灌南县汤沟酒厂多年的使用、宣传和推广,使用在白酒上的“汤沟”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此时,“汤沟”两字已经脱离了其作为地名的本源含义,而具有第二含义,成为识别白酒商品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知名商标甚至驰名商标。汤沟两相和公司合法受让第276470号繁体字“汤沟及图”商标,并注册了第4411102号简体字“汤沟”商标,自然承接了该商标所蕴含的商誉及法律权益。因此,两相缘公司关于“汤沟”只是地名的表述以及不具有显著性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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