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与涉案商标构成混淆
韩晶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的授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正式成立,系在韩晶申请注册商标三年之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韩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决:一、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改“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中的“报达家政”字样;二、诉讼费由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经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一直使用商标,并且在其牌匾和宣传的显著位置标注商标。韩晶对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经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无异议。商标由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先于商标注册,与商标不同,二者未构成类似已经国家商标局认定。韩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主张商标和商标在字体、文字数量、组合形式上存在明显区别。故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并未导致与注册商标的混淆,未侵害韩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韩晶诉称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无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企业名称作用的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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