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域名进行交易,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系在波兰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依法注册了商标TATUUM在第25类商品的专用权,有限期自200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指定的地区包含中国。2011年3月24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明,证明A公司是中国境内TATUUM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11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http://tatuum.cn.alibaba.com/二级域名对其公司进行宣传。在该二级域名中,B公司使用了“tatuum”作为与他人区分的关键词,同时在该二级域名的网页中使用“Tatuum,yourbest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选择)的广告语进行宣传。后在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网页中,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声称其生产的产品品牌为“Tatuum”。目前,在上述网站中,B公司仍在继续使用上述域名及宣传用语,其目的在于通过该域名进行交易,并且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更进一步相信B公司是TATUUM商标的所有权人。B公司在http://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网页中更加明确表述了其系“Tatuum”商标商品的生产者,并提供销售。B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A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B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文阳申请注册的blob.png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4937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衬衣;T恤衫;围裙(衣服);披肩;裤子;外套;套衫;茄克(服装)(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该商标由舒文阳许可给B公司公司使用。2011年3月24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了条码号为KZ201004165ZM的商标注册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KANSP.ZO.O.在25类商品上使用的TATUUM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929804。有效期自200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衣服;鞋;手套式袜子;围巾;帽(截止)。现B公司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判决: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A公司(blob.png)所有的商标TATUUM的行为,关闭网页http://tatuum.cn.alibaba.com/。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A公司系商标TATUUM的专用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中,采用了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tatuum”为其网址区别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同时B公司对外宣传销售的同样也是服装,虽然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标,但其均以“tatuum”区别域名及网页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相信B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就是TATUUM,故B公司的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TATUUM商标的专用权。B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是blob.png商标,因无法打印中间的图形,故采用字母UU代替,无主观恶意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使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避免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B公司对外宣传的网站为中文页面,面向的也主要是中国消费者,网上宣传时间较短,而A公司的商标TATUUM虽然在中国已经注册,但现未在中国销售相应产品,B公司停止侵权后,A公司不会因此受到相应损失,A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如果A公司的TATUUM商标产品在中国销售后,有因B公司目前的侵权行为引起其不良影响而遭受损失的,A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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