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使用与他人类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该公司不仅是“红狮”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惟一合法持有人,而且是全国油漆涂料生产企业中名列前茅的国有大型企业。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距离不足200米远,且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又与本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在其销售的油漆涂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本公司“红狮”注册商标相类似的“红狮京漆”文字及狮子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竟然公开将本公司的“红狮”注册商标做成招牌,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处招揽客户。由于的侵权行为致使许多客户和消费者误认为销售的产品就是本公司的产品或是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而给本公司及“红狮”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人的产品销售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后果。对于的上述侵权行为如不立即予以制止,将会给本公司及“红狮”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裁定:责令将其经营场地处所悬挂的印有本公司“红狮”注册商标的招牌立即拆除;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印有与本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包装物及宣传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本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责令立即将其已销售的使用“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包装物及产品予以收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的规定,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将其经营场地处所悬挂的印有A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牌匾拆除;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A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印有与A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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