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印制了文字、图案与B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卡通”包装袋98000个;该厂印制的冷饮产品价格表中仍列有“卡通”产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单价及箱价;B公司在西安市冷饮批发点中购得用A公司印制的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为包装的冰淇淋8个,经开庭时显示质证,A公司承认该种包装袋为该厂印制。1995年6月26日,B公司在西安市制糖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经开庭时出示质证,西安市制糖厂承认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西安市糖果厂印制的“卡通”包装袋的图案虽与B公司注册的“卡通”商标图案有所区别,但与B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仍以“卡通”命名;,B公司在西安市糖果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经开庭时出示质证,西安市糖果厂承认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据此,B公司认为上述三被告假冒其注册的“卡通”商标生产冰淇淋,已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对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唯被告西安市糖果厂商品包装图案与B公司注册商标图案不同,故其侵权情节较轻,可与其他被告承担之责任有所区别。B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印制的卡通包装袋的文字、图案与西安市食品厂注册的卡通商标完全相同。年5月,莲湖区工商局通知不能再使用卡通”包装袋后,并未立即销毁已印制的卡通包装袋,其上诉已经销毁之说没有相应事实根据。冷饮产品价目表中仍列有卡通冰淇淋产品属实。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标识,已经由B公司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该厂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被告在B公司已申请注册了“卡通”商标后,仍然生产、销售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商品标识的冰淇淋产品,且其商品标识与B公司已注册的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或近似,2005年5月29日,西安市食品厂从本市某冷饮批发点购得的“卡通”冰淇淋,其包装袋与印制的卡通包装袋无异,已为在开庭审理时所认可。据此已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