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与他人商标相同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是否侵权
A公司称:A公司于1994年11月28日获得“烧鹅仔”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1999年9月,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开设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同时,B公司利用A公司已取得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造成误认。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利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355万元;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B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烧鹅仔美食城使用的服务标识与A公司的“烧鹅仔”商标相比,其表现手法雷同,风格近似,整体外观均是使用上为鹅的图形与下为“烧鹅仔”的文字组成的图形。“烧鹅仔”三字读音、含义和排列相同,仅在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图形所指事物及内涵相同,仅在鹅的局部与整体及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B公司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服务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服务标识,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报刊上的宣传,易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B公司的分支机构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在B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经营与A公司相同服务的情况下,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A公司系经国家商标局转让注册核准取得“烧鹅仔”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故A公司即是“烧鹅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企业均不得在其经营中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标识使用。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其经营餐饮中的订餐卡、店堂招牌、菜单查询单等服务标识上均使用上为鹅头、下为与注册商标“烧鹅仔”文字相同的图案,虽然在其服务标识上使用的“烧鹅仔”与注册商标的“烧鹅仔”字体不同,但两者使用的文字相同,含义相同,按通常的习惯读音也相同。因此,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相同服务上,擅自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烧鹅仔”文字作为服务标识使用,已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有“烧鹅仔”文字,其企业名称在该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由于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分别受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分支机构在其服务标识上擅自使用A公司注册在先的商标中的文字“烧鹅仔”作为其服务标识,而注册商标依法受《商标法》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的分支机构以其合法享有银河烧鹅仔美食城企业名称,则在其服务标识上使用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烧鹅仔”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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