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标上使用鲁锦字样,是否构成正当使用
A公司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A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A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鲁锦”不是通用名称。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A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2001年2月9日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7年6月11日更名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鄄城A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虽然在商品上使用了A公司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但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采用鲁锦面料,其生产技艺具备鲁锦特点,并不具有侵犯A公司“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故不应认定为侵犯“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基于同样的理由,鄄城A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也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同样有权使用“鲁锦”字样,亦不构成对“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A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于第25类、第24类商品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鄄城A公司对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在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撤销前,仍应依法保护上述有效注册商标。鉴于“鲁锦”是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鄄城A公司在今后使用“鲁锦”字样以标明其产品面料性质的同时,应合理避让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精一坊”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方便消费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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