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是已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时,投资者中不仅有一般的投资者,还有以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我想问一下,对于这种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进入我公司新募集设立的项目,怎样计算投资者人数,会不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您好,非常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您对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考虑是防控风险的表现,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应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像您所说的这个情况,应当会穿透核查最终确定投资者的人数,是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的,为防止合规风险,请一定把握投资人数的上线,避免违规操作及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