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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是否适用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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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公司是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开展业务的需要,想聘请基金经理3名。之前听说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到其它公募基金公司有3个月的“静默期”,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公司想聘请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到我公司,基金经理也有“静默期”要求吗?

杨树英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是的,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同样需要遵守“静默期”的要求。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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