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刑的内容包括什么
继79年刑法规定了管制刑以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作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但对管制刑作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在于管制刑的执行上,主要表现在:取消了有关罪犯必须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的内容;将原来规定的迁居或者外出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改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增加了有条件地停止行使公民的言论等自由权利和限制会客的两项内容。现行刑法总则的第38条至第41条以及分则的有关罪名中,管制刑的主要内容包括:
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二、管制如何执行
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对执行办法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1979年12月8日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对管制的执行办法作了规定,增加了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管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了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对每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组成3人或5人的群众监督小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管制规定,促使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并且还要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定期组织群众评议,这些活动都体现了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