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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自首,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行为属于自首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要理解自首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二、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

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

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以上就是哪些行为属于自首,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犯罪后,行为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自首之后又翻供的,会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进行认定,也会对从宽处罚的幅度产生影响。如果您有自首情节,不管是否存在翻供行为,我们都建议您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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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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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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