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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归还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拒不归还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

赵某某(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赵某某忘带身份证,就借用老乡胡某某的身份证并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赵某某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胡某某代为保管银行卡。数月后,胡某某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且拒不退还。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胡某某的这种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胡某某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成立要件之一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本案中,赵某某和胡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二)胡某某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1、侵占罪的前提要件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结合本案,赵某某由于没带身份证,借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并将此银行卡保管在胡某某处,赵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形成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胡某某合法持有赵某某的银行卡,符合侵占罪的前提要件。2、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胡某某侵犯的是赵某某的财物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3、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代为保管的银行卡中的钱财10000元取出,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结合本案,胡某某将赵某某交由自己4、侵占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结合本案,胡某某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5、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结合本案,胡某某明知银行卡上的钱财是属于赵某某的,仍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胡某某拒不退还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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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如夸大还款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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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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