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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物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此文章帮助了572人  作者:太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骗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物

江某某正在街上四处闲逛,当行至某小区楼下时,看到独自玩耍的六岁男孩李某的脖颈上戴着一条明晃晃的金项链(价值7000元人民币)。江某某顿时心生贪念,上前去与李某聊天,对他进行言语诱惑,并以一包巧克力换得李的项链。后案发,江某某被起诉至法院。

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对于江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意见认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其“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本文认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为被害人监护人所知晓的手段,秘密窃取未成年人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李某作为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全,不具备正确判断江某某行为性质的能力,也不具有对自己重大产物的处分能力和权限,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执行,因此,李某根本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二)盗窃罪在实践中属于夺取型犯罪,一般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金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秘密窃取”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并非是盗窃罪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非通过秘密手段盗得财物的行为,仍可成立盗窃罪,比如通过以隐蔽的手段欺骗方式取得财产的行为。

(三)由于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对金项链无处分能力和处理权限,此时李某只是江某某的犯罪工具。江某某通过秘密的骗取幼儿的方式取得金项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综上,江某某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手中骗得金项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避开李某监护人的手段取得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太原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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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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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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