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淫秽物品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淫秽物品包括以下几种: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二、淫秽物品分为哪些类型
根据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一定的司法程序对难以认定是否淫秽物品的进行认定。对此,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与会同志一致同意鉴定淫秽出版物时,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养的人进行鉴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加盖印章,鉴定书应当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根据。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淫秽物品”以及“淫秽物品分为哪些类型”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