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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剥厚朴树皮导致树木死亡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盗剥厚朴树皮导致树木死亡

盗剥厚朴树皮434.2千克,价值5331.6元,厚朴树225株,计材积9.804立方米,并将部分厚朴树皮出售,从中牟利。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能及时出售的厚朴树皮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林权单位。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225棵厚朴树被盗剥树皮后已全部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即被告人有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盗窃罪论处。但没有规定对于剥树皮后成树木死亡的行为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游某等四人的行为不宜以盗窃罪处罚。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砍伐的林木是普通林木,而后者采伐的是特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盗伐林木罪处罚外其它的均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游某等四人盗剥厚朴树皮数量未达到巨大,且游某等四人明知厚朴树皮为珍贵药材,故不存在定盗伐林木罪的问题。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基本含义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厚朴树属国家二级保护的37种珍贵树木之一,厚朴树皮则属于珍贵药材。采伐厚朴树需经省林业厅办理采伐珍稀植物许可证后方可采集,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办理。游某等四人主观上明知厚朴树皮是一种价格昂贵的药材,出售后有高额利益可图,且该树是国家二类保护植物,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剥树皮并导致正在生长的厚朴树死亡的行为。因此,游某等四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比如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捕捞,但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场所、时限等规定进行捕捞的,都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受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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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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