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险撞狗被打
一名女子两只手拽着一名身穿环卫工服装男子的左手,一个穿着牛仔服的男子则往环卫工男子脸上狠狠的打了一拳,两人嘴里不停咒骂,随后,头破血流的环卫工倒地不起。10月24日,这可怕的一幕就发生在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平江路。到底是什么仇什么怨,让环卫工被这般拳脚相向?据了解,被打的是平江路上的保洁员何彦龙,只因何彦龙开的清洁车差点撞上对方宠物,双方对骂演变成拳脚相加。目前,警方已经介入。
25日上午,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上了平江环卫所,证实视频中被打男子确实是平江路上的一名保洁员。此事发生于10月24日晚9点50分左右,被打的保洁员叫何彦龙,今年59岁。环卫所相关人士表示,经了解,事发当时,何彦龙正在对平江路进行垃圾清运作业,当他驾驶着绿色的保洁车行至平江路208号门前时,偶遇一对夫妻在平江路上遛狗,狗狗并没有佩戴牵引绳,差一点撞到何彦龙开的保洁车,幸好何彦龙及时刹住车并请对方将宠物牵移借过。
谁知,对方先开口谩骂,双方造成口角,可怕的一幕发生了,对方夫妻二人开始对何彦龙拳脚相加,将何彦龙殴打致头破血流,直至倒地昏迷。围观者纷纷指责夫妻俩的暴行,但对方居然还骂骂咧咧,甚至要打劝架的群众,周围群众立刻报警,并将昏迷倒地的何彦龙保护了起来。
打人者如何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朱先生殴打环卫工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侵犯了环卫工的身体健康权,如果鉴定结果达到轻伤的标准,朱先生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