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汉疑强奸12岁女孩令人愤怒
近日,有多位惠安网友在网上发帖报料称,惠安净峰镇某村一名70多岁的男子谢某涉嫌强暴该镇一名12周岁女孩周某。其父亲周先生介绍,女儿周某今年12周岁,在念小学五年级。4月28日,邻居来和他们反映称,他的女儿经常被今年76岁的谢某载到家中,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周先生说,在他的询问下,女儿才和他说,她与谢某的孙女是同班同学,从这个学期开始没几天,谢某孙女就带她到家中玩耍。周某说,她到过谢某家中十次,其中有五次谢某与她发生了关系。而谢某并不是在新家中做这事,而是将载到老房子里。完事后,谢某会给她几块钱买东西吃。周某的奶奶颜老太说,周某性格单纯,母亲早与父亲离婚,她目前与奶奶和父亲住一起,其父亲做建筑小工,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得知此事后,他们立刻带孙女到惠安的医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送到莲城边防派出所报案和做了笔录。目前,周某暂时中断了学业。而谢某不知所踪。目前,莲城边防派出所已介入此事调查。(来源:参考消息)
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认定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它与普通强奸(强奸妇女)存在区别。主要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为幼女,这是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因此,不能撇开年龄以是否发育成熟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幼女。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以强奸论。这里的以强奸论是推定的强奸或者准强奸之意。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法定强奸。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第236条第2款又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
(3)主观上是故意。在奸淫幼女的行为中中,认识内容包括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的结果是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等等。在奸淫幼女的情形中,幼女属于特定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就具备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的情形。但如果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女方故意虚报年龄,且其发育状况明显超过十四周岁以上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