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在醉酒状态下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12日晚上8时至10时许,周某受邀到刘某家,与同被邀请的唐某一家人等其他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已饮了大量酒的刘某、周某、雷某(唐某丈夫)相约先送唐某及其两小孩回家后,再去吃宵夜。于是六人同乘雷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唐某住处附近,周某与雷某将两小孩及醉酒的唐某送回家中返回车上时,周某以上厕所为由返回唐某家中,与醉酒中的唐某发生了性行为。
法院判决:醉酒状态下无力反抗,构成强奸罪
周某趁唐某醉酒无力反抗,违背唐某意志与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案发时双方均系醉酒状态,且周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唐某,并取得其谅解,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行为人的醉酒不影响精神判断,醉酒犯罪的仍应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唐某处于醉酒状态,其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其性自由意志不能得到有效表达,而周某利用这一条件与唐某发生了性关系。虽然周某也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不能使人丧失判断能力,且醉酒是由自身过错引起,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因此醉酒状态下犯罪的仍应构成犯罪,所以周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